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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白贺喜格图与傲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贺喜格图,傲明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4227号原告:白贺喜格图,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傲明和,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贺喜格图诉被告傲明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贺喜格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傲明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贺喜格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傲明和立即返还借款672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傲明和于2016年2月5日在我处借款6720元,未约定逾期利息,约定2016年5月5日返还。但傲明和至今未返还。傲明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白贺喜格图提举的证据系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傲明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白贺喜格图借款6720元,并自2016年5月6日始按0.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傲明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陶克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白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