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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曾用),女,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宁、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系三门峡才明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自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三门峡市大大商厦一楼销售家具期间,共拖欠赵某、李某1、刘某、史某、曲某、李某2、张某七名员工工资共计110342.97元。2015年10月1日后,贾某某逃匿到外地。赵某等七人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索要工资的控告。2015年10月27日,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贾某某家中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但贾某某仍拒不支付赵某等七人劳动报酬。贾某某被立案抓获后,其家人才替其全额支付了所欠员工的工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系三门峡才明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截止2015年9月,该公司共拖欠赵某、李某1、刘某、史某、曲某、李某2自2015年4月至9月间,张某自2015年1月至9月间在三门峡大大商厦一楼销售家具期间的工资共计110342.97元。2015年10月1日后,贾某某逃匿到外地。2015年10月19日,赵某等上述七人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索要工资的控告。2015年10月27日,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三门峡才明家俱有限公司和贾某某住所地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但贾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赵某等七人劳动报酬。另查明:1、2016年7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南京市双龙大道地铁站出站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的家属代其支付赵某、李某1、刘某、史某、曲某、李某2、张某工资共计110342.97元,并取得了七名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出示了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李某1、刘某、史某、曲某、李某2、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监控视频及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10342.97元,系数额较大,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家属代其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了七名劳动者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故该项指控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贾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曾庆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