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忠平与宝鸡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伍明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平,宝鸡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伍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平,男,汉族,住山西省中阳县。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红硖村,机构代码050416389。法定代表人伍凡凡,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伍明社,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平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明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伍明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平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93932元、案件受理费1269元、执行费1328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