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32号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开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751263D(1-1)。法定代表人XX军,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晓玲,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77号院15号楼3单元东户(中建七局一公司南)。法定代表人辛绍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平顶山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于2017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应先解决民事争议,故原告根据该项规定申请撤回起诉,待原告与第三人的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副食品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