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739号原告:孙某某,男,192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孙某,女,1946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