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国庆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庆,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5593号原告:毛国庆,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干河渠东。被告:张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和平小区。原告毛国庆与被告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张霞欠其借款2.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张霞偿还其借款2.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辩论材料,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毛国庆与被告张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该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应予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霞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其消极行使诉讼的行为,法律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国庆借款2.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