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冬梅、高玉君、马堪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冬梅,高玉君,马堪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0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1-2层01单元。主要负责人:周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楼,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管委会216房间。法定代表人:高冬梅。被申请人: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3单元3层1号A。法定代表人:李宽舒。被申请人:高冬梅,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高玉君,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申请人:马堪生,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冬梅、高玉君、马堪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冬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葵丰路50号1单元11层1号一套房屋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高玉君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32号6层2号和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小区锦江园15号3单元7层2号的两套房屋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高玉君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车辆一台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马堪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车辆一台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辽BXXX**、辽BXXX**、辽BXXX**、辽BXXX**的五台车辆进行查封。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以自有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冬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葵丰路50号1单元11层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高玉君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32号6层2号和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绣小区锦江园15号3单元7层2号的两套房屋;三、查封高玉君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车辆一台;四、查封被申请人马堪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的车辆一台;五、查封被申请人大连龙运德特种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XXX**、辽BXXX**、辽BXXX**、辽BXXX**、辽BXXX**的车辆五台。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