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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山豹与戴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山豹,戴永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459号原告包山豹,男,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戴永恒,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山豹与被告戴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山豹于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告知需预缴诉讼费1150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山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