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诉被告XXX、被告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XXX,祝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8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负责人:王海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宁,该行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鹏,该行职员。被告:XXX,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和乐里。被告:祝丽,女,1971年9月22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和乐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诉被告XXX、被告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19元(已减半),由被告XXX、被告祝丽负担。审判员 薛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