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凌亮与吉林省硅藻泥协会行业等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工程技术学校,吉林省硅藻泥行业协会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734号原告:凌亮,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晶,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曹宇光,厅长。被告:吉林省总工会。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龙熙。被告:吉林省工程技术学校,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尤正平,校长。被告:吉林省硅藻泥行业协会,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方增伦,会长。原告凌亮与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工程技术学校、吉林省硅藻泥行业协会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凌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