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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宁康与孙肖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康,孙肖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084号 原告:宁康,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孙肖飞,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原告宁康与被告孙肖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宁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康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康负担。 审判员  刘福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