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宁康与孙肖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康,孙肖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084号 原告:宁康,男,1993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孙肖飞,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原告宁康与被告孙肖飞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宁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康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康负担。 审判员 刘福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