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正光不服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及连云港市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光,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3行初145号原告夏正光,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孔令泰,局长。第三人连云港市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正光不服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连云港市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夏正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光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正光承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