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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文,施秉供电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2623民初357号原告王开文,男,1961年7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委托代理人刘洋,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秉供电局,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环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韩文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寿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开文诉被告施秉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要求被告赔偿烤烟损失为由起诉,被告以不同意赔偿进行答辩。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施秉供电局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开文烤烟损失2940元整(限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2元(未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鲁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