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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新吉与被苑记华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吉。被执行人:苑记华。申请执行人王新吉与被执行人苑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对该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苑记华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新吉与被执行人苑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