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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政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政翔,闻新保,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1078号申请人: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国际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刘梅。被执行人:许政翔,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闻新保,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住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友谊路889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洲。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