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海新与吴新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新,吴新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847号原告黄海新,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河南省新县。委托代理人虞婷,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吴新练,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现租住新县。原告黄海新与被告吴新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新委托代理人虞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新练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10日,被告吴新练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且约定了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被告吴新练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0日,被告吴新练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海新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且约定了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新练向原告黄海新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清偿借款,其行为违反了��同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新练所欠原告黄海新现金400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新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军陪审员 甘 斌陪审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