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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鄂某与被告鄂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97号原告:鄂某,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徐营村鄂营北屯。被告:鄂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徐营村鄂营北屯。原告鄂某与被告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鄂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鄂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世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书记员  于美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