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郑攀攀与普传涛、王大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攀攀,普传涛,王大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1089号原告:郑攀攀,女,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传涛,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王大干,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郑攀攀与被告普传涛、王大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攀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普传涛偿还原告款本息11万元(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月息2分,以后利息另计),被告王大干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1日,被告普传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月利率0.03%。被告王大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经审查,被告普传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鹿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普传涛涉嫌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攀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夏治国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