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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寅、田兵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寅,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寅,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兵,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淄川区窑头社区居委会主任,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寅因与被上诉人田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列被执行人为被告或是第三人。即使案外人未将被执行人列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亦应当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实告知被执行人,以便其作出是否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表示,保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即人民法院有对被执行人通知的义务。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山东冠伦置业有限公司有关被上诉人田兵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实,亦未将其列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灵福审判员  刘 宁审判员  张婷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