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铁成与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铁成,王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58号原告:田铁成,男,1979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原籍天津市大港区。被告:王君,男,1975年5月,汉族,职工,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田铁成与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核实,原告田铁成提供被告王君的地址不准确,至本院不能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田铁成不能提供被告王君的准确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铁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