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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森林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森林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82号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华欧大道。法定代表人:周丽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森林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江坊22幢113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森林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江苏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