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扬帆与苏兴和、郑春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扬帆,苏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771号1号申请执行人王扬帆,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韩家洋村316号,现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11040257。被执行人苏兴和,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前南路22号,现住,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10132879。被执行人郑春蕊,女,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前南路22号,现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扬帆与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缴纳执行款073456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36元,执行费10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兴和、郑春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谈话笔录、走访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王新同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