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玉基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廖凯,陈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异28号案外人:陈玉基,女,出生于1952年2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陈远彬,女,生于1963年5月3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罗家华,男,生于1970年7月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高发琴,女,生于1954年11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严为珍,女,生于1956年11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陈莉,女,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陈琳,女,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万厚才,女,生于1953年12月1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韩贵英,女,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廖凯,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陈智勇,男,生于1957年5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远彬、罗家华、高发琴、严为珍、陈莉、陈琳、万厚才、韩贵英、廖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外人陈玉基对本院(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的住宅房一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玉基称,本院(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的住宅房一套。被执行人陈智勇于2000年就将该住宅房出售给案外人,一直由案外人占有、使用、收益,因被执行人陈智勇长期未将产权过户给案外人,案外人于2015年提起诉讼,(2015)宜高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售房协议有效,因此,(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本院查明,2000年案外人陈玉基与被执行人陈智勇协商,将被执行人陈智勇所有的坐落于高县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出售给案外人陈玉基,案外人陈玉基分多次将购房款63520元支付给了被执行人陈智勇,该住宅房一直由案外人陈玉基占有、使用、收益,2012年2月28日,因被执行人陈智勇在住宅房上设立了抵押权、使得该住宅房产权不能过户,案外人陈玉基与被执行人陈智勇于2008年5月12日补签了《售房协议书》,之后案外人陈玉基于2015年提起诉讼,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售房协议有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案外人陈玉基与被执行人陈智勇于2000年协商,将被执行人陈智勇所有的坐落于高县的住宅房一套出售给案人陈玉基,一直由案外人陈玉基占有、使用、收益,并经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陈玉基在住宅房买卖中无过错,案外人陈玉基提出撤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7)川1525执4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智勇名下坐落于高县(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高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71.86平方米)住宅房一套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远强审判员 雷 鸣审判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雨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