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忠梅与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梅,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9036号原告:刘忠梅,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9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6166046L。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忠梅与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牛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梅、被告牧牛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牧牛源公司支付欠款13208.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与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口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拖欠原告2015年6月至12月的工资未付。2016年1月7日,亿口鲜公司与被告牧牛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由牧牛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亿口鲜公司所欠原告工资13208.3元。后被告逾期未付,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被告牧牛源公司辩称,被告在原告工资欠条上签字属实,认可支付亿口鲜公司所欠原告工资,但被告经营困难,现无能力履行。本院认为,被告牧牛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承受亿口鲜公司所欠原告债务,该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忠梅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拒不偿还欠款,有违诚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208.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忠梅欠款13208.3元。如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刘忠梅已垫付,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刘忠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