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渊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渊学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23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渊学,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渊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渊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份,柘城县岗王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朱渊学在柘城县岗王镇双庙村自己家中后院种植罂粟苗,经现场铲除并查验,被告人朱渊学非法种植的罂粟苗共计2915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渊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祝某、范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渊学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渊学非法种植罂粟291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渊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渊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渊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