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永泰县。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福斌、代理检察员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永泰县家中二楼卧室容留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先后4次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7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永泰县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永泰县家中二楼卧室容留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先后4次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7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永泰县房间内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容留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发他人犯罪材料,证人谢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供述,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相关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道标人民陪审员 陈章怡人民陪审员 何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力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