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顾礼权、邓巧年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礼权,邓巧年,顾月英,李德存,泰州市昌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顾礼权,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巧年,女,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顾月英,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李德存,男,195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审被告泰州市昌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昌荣镇集镇。法定代表人蒋久高,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顾礼权因与被申请人邓巧年、原审被告顾月英、李德存、泰州市昌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顾礼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邓巧年在原审中起诉申请人的���笔借款,其中2013年7月21日的借款100万元里有50万是虚假的,而该笔借款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立承诺书。且要求申请人签名的承诺书都是用同一模式、同一字体打印的,又是在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同一地点签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的没有实际借款的事实,是虚假诉讼。现提供新证据,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邓巧年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再审早已超过六个月时效;二、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诉讼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凭申请人出具的借据和承诺书起诉,现申请人陈述三笔借款中的100万元实际只收到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承诺书形式相同,但与借贷事实没有必然联系;四、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是对申请人私刻公司印章��使用行为的审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综上,申请人顾礼权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时效,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顾礼权与被申请人邓巧年、原审被告顾月英、李德存、泰州市昌兴置业有限公司的(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563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后,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向顾礼权的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2017年2月8日,再审申请人顾礼权以本院(2016)苏1281刑初630号刑事判决书等作为新证据,对本案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审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顾礼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徐庆斌审判员 倪干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子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