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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颖诉刘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颖,刘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张颖,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景文,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张颖诉刘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