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333许末珍与杭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末珍,杭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333号原告:许末珍,女,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杭旭明,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原告许末珍诉被告杭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末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末珍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