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张志强、平顶山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志强,平顶山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23号原告: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汝州市郏宝路口东300米东建材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2590816877J。法定代表人:淡文奇,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志强,男,198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平顶山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卫东区矿工路中段路北(建行平东支行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俞平,系公司负责人。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张志强、平顶山信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倍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