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7民初247号 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俊、王相华,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3元,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衡阳星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人民陪审员 谢春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肖红生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