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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执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朴玉江、兰香阁、姜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明,朴玉江,兰香阁,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44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朴玉江,男,朝鲜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兰香阁,女,满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玲,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海明与朴玉江、兰香阁、姜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朴玉江在国网宁城供电公司的工资收入18570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