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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钦福、魏钦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磊,魏钦福,魏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17号自诉人刘普磊,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魏钦福,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魏钦进,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刘普磊以被告人魏钦福、魏钦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普磊与被告人魏钦福、魏钦进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了判决书义务。自诉人刘普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普磊自愿撤回控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普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泾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