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7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某软装有限公司、李某、李甲、施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浏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某软装有限公司,李某,李甲,施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12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担保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陈某,经理。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被申请人:湖南某软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官桥镇。法定代表人:李甲。被申请人:李某(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田坪。被申请人:李甲(身份证号码*),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田坪。被申请人:施某(身份证号码*),女,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田坪。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浏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某软装有限公司、李某、李甲、施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湘0102民初7125号民事裁定,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3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2017年7月26日,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浏阳市镇头集镇万紫路西边土地一字(浏国用某号)土地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根据(2016)湘0102民初7125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省浏阳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湖南某软装有限公司、李某、李甲、施某名下位于浏阳市镇头集镇万紫路西边土地一字(浏国用某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陈康怿人民陪审员 董祖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