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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磊,李素平,于楠,郑昌庆,邵改英,亓汝勇,魏海元,唐恒秋,商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唐村村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素平,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唐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唐磊之妻。被执行人:于楠,女,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物价局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郑昌庆,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址同上,系被告于楠之夫。被执行人:邵改英,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唐村村民,住阳谷县,系被告唐磊之母。被执行人:亓汝勇,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闫楼镇姜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魏海元,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明德小学教师,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唐恒秋,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唐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商建虎,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唐村村民,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磊、李素平、于楠、郑昌庆、邵改英、亓汝勇、魏海元、唐恒秋、商建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磊、李素平、于楠、郑昌庆、邵改英、亓汝勇、魏海元、唐恒秋、商建虎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磊、李素平、于楠、郑昌庆、邵改英、亓汝勇、魏海元、唐恒秋、商建虎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