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290号原告: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235233XJ)法定代表人:邱根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乍王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16634829)法定代表人:杨珠梅,执行董事。原告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承揽定作价款298897.7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傅建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纸类包装物承揽定作合同关系。截止2017年2月28日,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定作价款298897.79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定作价款298897.79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佳尔彩包装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嘉兴宝洁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