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与胡东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胡东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605号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863056****。法定代表人:李玉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东民,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东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青州市远东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