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书宽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宽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5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书宽,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人孙书宽曾因偷窃,于200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抢夺,于2007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偷窃,分别于2010年6月、2011年8月9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孙书宽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书宽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书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书宽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租房,窃得被害人宋某的“OPPO”牌手机1部,后使用该手机并采用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宋某的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重置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平台冒用被害人宋某的银行卡转账得款人民币5268元。归案后,被告人孙书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书宽当庭赔偿了被害人宋某信用卡诈骗款人民币5268元及手机折价人民币532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孙书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书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书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查询,转账收款方信息,交易信息,短信照片,微信零钱明细截图,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财产价格认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书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书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书宽已赔偿了被害人宋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书宽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建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