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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承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5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承东,男,满族,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大专文化,务工,住宁波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鹏,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承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承东及其辩护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日1时59分许,被告人刘承东(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越野客车,至宁波市北仑区黄金海岸小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承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刘承东驾车至石某生酒店地下停车场并在车内睡着,因停车不当致使交通堵塞而被民警抓获。后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刘承东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民警遂及时提取了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承东的血样乙醇(酒精)浓度为1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承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乐某的证言,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车辆通行记录及监控视频截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承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承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殷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