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余净徽与曹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净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余净徽,女,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曹友荣,男,汉族,1974年6月8日生。关于余净徽与曹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8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750.00元,申请执行费211.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2000.00元,余8750.00元未执行。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其名下房屋已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