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谭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谭春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883号原告:吴志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谭春堂,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谭春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