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文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93号罪犯陈文健,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龙新刑初字第47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自2026年7月26日止),责令共同退赃人民币1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572261.2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岩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3日押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该裁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陈文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08月至2017年03月累计考核分2297.5分,共获表扬4次。月均消费498元。该犯原判责令共同退赃人民币15000元,连带民事赔偿572261.2元。上二次减刑该犯已退赃11400元,本次减刑退赃3600元,赃款已全部退清,但民事赔偿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收入证明、缴款单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文健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刑未完全履行,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文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