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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与何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何亚平,雅安欧内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丽。被执行人:何亚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欧内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晓琴。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文化路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亚平、雅安欧内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何亚平在雅安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因承包“雅安市博娟商贸物流园”工程而享有的工程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