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刑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红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4刑申51号李红叶:你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6)冀04刑终641号刑事裁定书。主要以原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复查查明,2012年3月1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李六的诉李红叶(原审被告人)、张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红叶返还李某的彩礼款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李某的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原审被告人李红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红叶母亲张某代为签收。原审被告人李红叶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2016年1月1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李红叶罚款2000元的决定,2月1日邮寄送达李红叶,李红叶仍然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审被告人李红叶被抓获归案后,其家人代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李某的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被告人李红叶的供述,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送达回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谅解书、撤销执行申请书、李某的收款2万元证明,抓获证明,临漳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原审被告人李红叶的户籍证明等。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红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红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判后,李红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冀04刑终64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李红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关于你申诉时提出,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45号判决书中记载的李红叶不是你本人,原审法院未向你送达罚款2000元的决定书,你母亲也未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也未看到任何公告,故你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理由,经查,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记载:李红叶返还李某的彩礼款3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的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你母亲张某代为签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月19日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你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于2月1日邮寄送达后,你仍然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你收到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该行为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主客观要件,故本院对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时提出原审程序违法的理由因无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