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龙献与韩瑞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龙献,韩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董龙献,男,生于1957年1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韩瑞,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董龙献申请执行韩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