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恢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同雷、张全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雷,张全勇,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同雷,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张全勇,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东城支行银行账号为62×××25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