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广杰与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广杰,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现名称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程广杰,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现名称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利,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广杰与被执行人一汽四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广杰人民币95万元,并负担执行费18164元,申请执行人程广杰放弃其他执行事项的申请。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宁分两次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1594609元,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存入本院执行款账户29243元,以上共计1623852元。四平吉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存入的29243元由本院返还给该公司,之后从剩余款项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程广杰人民币95万元,另支付给本院执行费18164元,其余所剩款项由本院返还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四平广东富华工程机械经销处诉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及程广杰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负责解决,与申请执行人程广杰无关。四、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均承诺程广杰在经营、承包四平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改装车二厂期间形成的债务不给债权人出具任何手续,如出具手续由出具手续方承担债务责任。五、目前在审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与程广杰之间所有的案件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由被执行人和第三人负责全部撤诉结案,包括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案件。六、本次协商的解决结果将三方在程广杰经营、承包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及资产全部清算终结,纠纷全部解决完毕,三方权利义务就此全部消灭。三方当事人均同意终结(2014)东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就此事以后互相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