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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吉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吉某,冯3,冯某4,冯某5,冯某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494号原告:冯某1,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国,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2,男,194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吉某,女,1952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冯3,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冯某4,女,194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冯某5,女,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冯某6,女,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吉某、冯3、冯某4、冯某5、冯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冯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