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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月英与夏先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英,夏先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月英,女,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被执行人:夏先瑶,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务工,住蕲春县,本院在执行张月英与夏先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先瑶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先瑶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86.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