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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沧县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周怀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周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沧县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河,经理。被执行人:周怀斌,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沧县晟丰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周怀斌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百度搜索“”